教育行业优秀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施“xx 市优秀人才计划”,进一步加快教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为 xx 教育优质均衡进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根据《中共 xx 市委办公室、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 委办〔2025〕xx 号)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xx 市教育行业优秀人才”(以下简称“教育优秀人才”)是指在 xx 市域内教育行业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师德高尚、教学艺术精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讨论和管理能力的优秀个人
第三条 “教育优秀人才”评选工作在 xx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育优秀人才”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逐级推举
第二章 推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教育优秀人才”推举评选范围:全市幼儿园、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教培中心和驻 xx 高校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与讨论工作的在职在岗老师;已入选第七批“xx 市有突出贡献的拔尖人才”不再参评
第六条 “教育优秀人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仔细践行《xx 市中小学(幼儿园)老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2025 修订版)》和《高等学校老师职业道德法律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无私奉献精神
无师德失范、违反党风廉政纪律的记录
xx 市域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10 周年及以上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 3 周年及以上
幼儿园推举人选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他教育机构推举人选应具备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具有中级及以上老师专业技术职称
各级各类特级老师、学科带头人、优秀老师和各届名师,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