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