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建设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试运、生产准备竣工到投产(运)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及电子版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甘肃省电力公司建设项目竣工档案,是由各参建单位(省电力公司和委托建设、设计、施工、运行、监理、调试、招投标及物资供应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档案的总和。各参建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认真做好各自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鉴定、整理和移交工作,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第四条 档案工作要与基建工程实行“三同步”,即各参建单位都应当在项目前期、项目进行中、项目交工验收三个阶段,做到档案管理与工程管理同步进行。在工程移交生产达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评优中,档案管理应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责任划分第六条 公司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参建单位均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把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工程管理和工程进度考核,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同时,将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不得分散管理,不得由业务部门或个人私自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档案部门参加有关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设备开箱及工程达标和竣工验收等重大活动,确保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八条 甘肃电力公司档案馆是省公司系统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电网公司和省档案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标准、制度等,并制定本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对本公司负责建设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