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段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完整、真实、客观、系统的编制好铁路段工程竣工文件,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铁档史〔2011〕110 号)、《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 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 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办档〔2002〕8 号)、《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B10402-2007 ) 、 《 铁 路 建 设 项 目 资 料 管 理 规 程 》(TB10443-2010)等规定,结合铁路段的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照片、录音、录像等,包括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铁路段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竣工文件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到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必须坚持科学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
整个工程建设中做好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及时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文件和图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段各参建单位
铁路段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接受总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负责组织,工程管理部负责对设计、施工、咨询单位的竣工文件归口管理,安质部负责对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竣工文件归口管理,其它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竣工文件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