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讨论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 2 日、12 日、22 日
(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 1 日、11 日、21 日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