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订依据:本制度是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 考核目的:一、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馈,以此作为员工工资、奖金、职位等进行调整的依据,公平合理地处理与此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二、以此为依据制定员工教育与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素养和能力,使员工得到更好的进展机会
第三条 考核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以外的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
第四条 考核种类:对员工的考核分成两部分:一般考核和特别考核
一般考核是指对公司所有员工进行的绩效考核,该考核分为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特别考核是对有特别绩效的员工进行的考核,该考核为年度考核
第五条 考核原则:一、考核人在进行考核时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存有偏见;二、只对考核时期和工作范围内的表现进行考核,不得对此以外的事实和行为做出评价;三、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评价应有确实根据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绩效考核基本程序第六条 公司在绩效考核时,应组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员工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和仲裁工作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经理会成员组成
第七条 考核每年进行二次,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
半年考核在每年 6 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开始,年终考核在次年 1 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开始
第八条 考核分为初核、复核和核定三个层次
第九条 初核:由初核考评人汇合各种考评信息,据此进行初核
初核依据的信息主要有:一、 相关职位责任书(由综合办制定);二、 员工行政违纪记录和岗位违纪记录(由办公室提供);三、 与被考评人有关的工作记录(所在部门提供);四、 被考评人的自我工作评价;五、 其他信息来源
副经理的初核,由总经理进行;部门主管的初核,由主管副经理进行;职员的初核,由部门主管进行
第十条 复核:员工的复核,由初核考评人的直接上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