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订依据:本制度是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第二条 考核目的:一、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馈,以此作为员工工资、奖金、职位等进行调整的依据,公平合理地处理与此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二、以此为依据制定员工教育与培训计划,提升员工的素养和能力,使员工得到更好的进展机会。第三条 考核对象:本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以外的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和临时工。第四条 考核种类:对员工的考核分成两部分:一般考核和特别考核。一般考核是指对公司所有员工进行的绩效考核,该考核分为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特别考核是对有特别绩效的员工进行的考核,该考核为年度考核。第五条 考核原则:一、考核人在进行考核时要客观、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存有偏见;二、只对考核时期和工作范围内的表现进行考核,不得对此以外的事实和行为做出评价;三、为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评价应有确实根据并做出说明。第二章 绩效考核基本程序第六条 公司在绩效考核时,应组成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员工绩效考核的指导、监督和仲裁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经理会成员组成。第七条 考核每年进行二次,分为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半年考核在每年 6 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开始,年终考核在次年 1 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开始。第八条 考核分为初核、复核和核定三个层次。第九条 初核:由初核考评人汇合各种考评信息,据此进行初核。初核依据的信息主要有:一、 相关职位责任书(由综合办制定);二、 员工行政违纪记录和岗位违纪记录(由办公室提供);三、 与被考评人有关的工作记录(所在部门提供);四、 被考评人的自我工作评价;五、 其他信息来源。副经理的初核,由总经理进行;部门主管的初核,由主管副经理进行;职员的初核,由部门主管进行。第十条 复核:员工的复核,由初核考评人的直接上级进行。主管副经理的复核由经理会执行者决定;部门主管的复核,由总经理进行;职员的复核,由主管副经理进行。假如因为某种原因无法实现,则应实行集体办公方式进行复核,以保证考核的公正性。在复核时,考评人应与被考评人进行面谈,征询被考评人的意见,以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性。第十一条 核定:副总经理的考核结果,由经理会召开专门会议进行核定;部门主管及职员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会同副经理进行核定。第三章 一般考核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