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当前位置: 首页>专题回顾>行政事业资产清查>软件下载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 第一节 前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根据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资产管理原则,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经批准,于 2025 年 12 月-2025 年 7 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为仔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法律规范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编写了本指南,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使用。 第二节 资产清查目的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 2025 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法律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制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仔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节 资产清查范围 一、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三、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报相关数据。 第四节 资产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