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给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遗产分割答辩状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 00 号(原 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 1951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 1951 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 1966 年和 1982 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 1982 年 5 月 7 日至 1982 年 5月 30 日新建平房 37、5 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 00 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 1982 年 5 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 00 号(原 000 号)李乙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