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案件实务专题讲座 民一庭 徐立伟 5 2013 年 6 月 27 日前言1、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须坚持公正,化解矛盾为宗旨,尽量避开加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2、婚姻家庭类案件因其特别性,证据方面很难做到确实充分,所以能做到使法官内心确信这一点很重要,往往是判案的关键
3、中院一般会支持一审的判决,改判、发回重审率很低,一、关于判决离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一)婚姻法第 32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1)关于亲子鉴定的问题假如一方否认孩子为亲生,要求亲子鉴定,必须能提供初步证据(如孩子出生时间与结婚时间存在不合理性等)能让法官内心确信要求鉴定是合理的才行
因为亲子鉴定是一个很慎重的问题,对孩子影响会很大
(2)重婚与非法同居的问题若重婚与姘居一方主张自己有重婚或姘居的情形主张离婚,一般不给予支持(若存在判不离当事人会自杀等特别情形除外),只有另一方以此情形为由主张离婚才会支持
即主动权在不存在过错一方
(3)家暴的问题 注意保全证据,如公安的报警记录、病历、照片(多次)、十周岁以上孩子 、当地妇联、居委、邻居的证人证言等,其中,病历、照片比较重要,要不然很难被认定存在家暴的情形
注意区分家暴与互殴
(4)分居满两年的问题实践中要证明分居两年的情形很难操作,但也可通过租房、购房证明等一定程度上用以佐证,尽量把相关的所有证据提供出来使法官达到内心确信的效果
(二)1989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