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Y—YC J·AQ01—2025武汉卷烟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和适用范围1.1 强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1.2 本制度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2.引用标准/文件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2.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5《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2.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7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2.8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法律规范》。2.9GB/T16178—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2.10GB50256—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2.11GB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2.12《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2.1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2.14GB7231—87 《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2.15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2.16Q/WY G•QS10—2001 《人力资源控制程序》。2.17Q/WY G•QS11—2001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3.术语3.1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厂具体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六类设备。3.1.1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是指承压锅炉(油炉)和压力大于等于 0.1Mpa(表压,下同)的各类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大于等于 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的液体的气瓶。本 厂 压 力 容 器 分 为 低 压 ( 1≤P<16Kgf/cm2 ) 和 中 压(16≤P<100Kgf/cm2)两个等级。3.1.2 压力管道是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输送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 25㎜的管道。本厂具体指蒸汽管道、空压气输送管道、空调管、除尘风管、油炉(焚烧炉、发电机)用油料输送管道等。3.1.3 起重机械:是指以间歇,重复工作方式,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升降与运移重物的机械设备。本厂具体指电动葫芦、梁式起重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