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 要 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
在人们权利观念不断增强的现代,生育权伴随着世界文明的进展和进步被人们所重视,从而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确立和保护
在合法婚姻下的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在行使生育权过程中难免遇到冲突,应当尽可能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能允许双方通过离婚手段来保护及更好实现各自的生育权
关键词 生育 生育权 法律思考 作者简介:邱熠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0
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233-02 一、生育权的概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生育”一词的字面意思,第一层是指“生长,养育”,即包括了生和育;第二层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
费孝通先生从社会学的角度向我们阐述了生育制度的重要作用,在其所著《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一书中把生育制度理解为“求爱、结婚、生殖、抚育的有组织的各种人类活动”
可见,生育是人类繁衍生息、民族进展延续的生理基础
远古时代、奴隶时代和封建时代对于生育的法律规范和调节主要是靠社会伦理和自然法则
随着生产力的进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生育行为与资源利用、经济进展日益密切,人口资源已经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进展
至此,生育权开始表现的不仅仅是一个自然的权利概念,而是同时具有法学和社会学意义的概念
生育权指个人享有生育后代以及获得与此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1974 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定义为:所有夫妇及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及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该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1994 年《国际人口与进展大会行动纲领》也对生育权作出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