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题■刘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 3 年得劳动合同,自2 013 年 2 月1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1 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 6 个月
2 01 3 年 6 月 18 日刘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刘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得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假如刘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刘某赔偿用人单位得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刘某得费用
刘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就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刘某就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否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
刘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得培训费用
1.不需说明理由
刘某在 2025 年 6 月 18 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试用期内,我国《劳动法》未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说明理由.因此刘某不需要说明正当理由
可以单方解除
试用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得考察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刘某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不用与用人单位协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得行为就是法律所允许得
用人单位不应给予刘某经济补偿金
因解除劳动合同得要求就是刘某提出得,且不属于双方协商解除,我国劳动法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金,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得规定.4
刘某不应赔偿用人单位得培训费用
劳动法规定得承担赔偿责任得条件就是当事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得行为、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刘某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劳动法得有关规定,没有过错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于 2001 年 6 月开始在某市化学纤维厂工作,在工作时接触过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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