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1
1 评价任务的由来吴忠市泰丰乳品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的民营企业
该公司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时机,勇于投资,带动当地经济进展
估计投资 2800 万人民币新建电石生产装置(项目分二期进行),一期工程投资 1655 万元,完成全部项目所需基本设施建设,一期建设项目先上二台9000KVA 电炉,年产电石 4 万吨,2025 年建成,并于当年投产
二期项目工程主要再增加二台 9000KVA 电石炉
建设单位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宁经贸(投资)备案发[2025]42 号文件(见附件 2),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以《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委托书》(见附件 1)的形式正式委托具有国家乙级环评资格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环评单位”),承担本项目一期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据此环评单位编制完成了《吴忠市泰丰乳品有限公司“2×9000KVA 电石炉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 12 月 26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5 年 10 月 28 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25 年 6 月 29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 9 月 1 日);(5)国务院第 253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 11 月 29 日);(6)国家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
3—93)(1993 年 9 月 18 日);(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4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全文)(2025 年 10 月 13 日);(8)国家环保局开发监督司编著,《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原则与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9)宁夏回族自治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