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口诀】:“ 财、税、银、发”调控主体; “二商一检 " 规制主体 【口诀解释】:“ 财、税、银、发 " 调控主体 :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 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仲裁协议无效情形【记忆口诀】:超能大鞋【口诀解释】:超:约定得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得仲裁范围。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得仲裁协议。大(达 )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得,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得,仲裁协议无效.鞋:一方实行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得仲裁协议.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得股东【记忆口诀】:对内 : 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口诀解释】:还本付息: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括未出资部分得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得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恶意连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恶意”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得,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理限制: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得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改解除:有限责任公司得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得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得,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得股东【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 增资 - 责任董高连带 【口诀解释】:设立 - 发起连带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得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得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就是,公司得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增资 - 责任董高连带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尽出资义务,公司、其她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尽忠实与勤勉义务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得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