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孕妇得规定 劳动法关于孕妇得规定 1、《中华人民共与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得,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 42 条得规定(见下)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 4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就是应当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ﻫ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得工作得;ﻫ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得;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得
) ﻫ3、女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与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得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与哺乳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与国劳动法》若干问题得意见劳部发[]号) ﻫ2017劳动法孕妇得权利 女职工生育期间得权利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就是健康权,包括〔一〕不从事有害健康得工作得权利,我国劳动法根据女职工孕前、孕期、哺乳期得不同需要作出了具体得规定〔二〕休息、休假得权利:女职工在孕期享有正常作息、工间休息得权利;流产与生产享有产假
〔三〕其她权利: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劳动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单位应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得困难
二就是劳动保障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不被解雇得权利、不被降低待遇得权利、享受生育保险得权利
我国劳动法意义上得职工就是指由用人单位所录用雇佣,并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以猎取工资性收入得法定范围内得劳动者
[ 1 ]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得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得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