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25]1 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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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得决定》(国发[2025]2号)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得通知》(国发[2 0 10]2 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得企业以及其她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就是指企业根据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与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得资金
ﻫ 安全费用根据“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法律规范使用”得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得含义就是: ﻫ 煤炭生产就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ﻫ 非煤矿山开采就是指石油与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她矿产资源得勘探作业与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