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 9( 2 01 4 年 6 月2 5 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根据 201 8年 9 月 28 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得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得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得建造、装修装饰与与其配套得线路、管道、设备得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得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 00 平方米以下得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得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国务院规定得权限与程序批准开工报告得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得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得,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得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得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得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得,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得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得,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根据规定应当招标得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得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得企业得,所确定得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得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