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第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贸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第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四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五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和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该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第七条(三) 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审核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进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舞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根据污染减排工作需要确定的污染减排重点污染源企业(以下简称“污染减排企业”)。不属于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企业自愿申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即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工作的管理第六八条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根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各设区市环保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