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案例及答案汇总(如下是我花了大量时间精力整顿后打字打出来,对自考生很有用哦)1、1991 年 7 月,甲化工厂向乙化工厂签订供货协议,规定甲向乙提供工业用三氯化磷 10 吨
8 月初,乙因故临时停产,于是乙根据《经济协议法》第 27 条第 1 款第 3 项 规定,提出变更协议 履行期限,同步电告甲暂停发货
9 月初,甲未征得乙同意即用汽车将货运至乙
乙先拒绝接受,后经双方协商,乙同意暂为保留,并简介由丙运送企业负责卸车
后来,在卸车过程中由于甲未向丙运送企业交代卸车必要规则,同步又由于丙运送企业装卸工操作不慎,导致装有三氯化磷 容器阀门断裂,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外泄,使周围 6
2 万余平方米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事发后,乙所在地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甲处以 1
5 万元 罚款,对丙运送企业处以 50 元罚款
而甲对该惩处决定不服,认为:其一,事故重要是丙运送企业操作不慎导致
应由其对事故负重要责任;其二,货已运抵乙市,货品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再出事应由乙负所有责任;其三,甲厂属甲市管辖,虽然惩处也应由甲市环境保护局做出,乙市环境保护局无权对甲厂进行惩处
于是甲市化工厂向乙市环境保护局所在地乙市 xx 区人民法院起诉,规定撤销乙市环境保护局 惩处决定
问:1、法院受理此案后,应当告知哪几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乙市环境保护局与否可以对甲做出行政惩处
3、甲理由能否成立
答:1、由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最终 决定将波及其他行政惩处利害关系人 利益
因此法院应当告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而乙则与本案行政惩处无关不应当告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
2、乙市环境保护局可以对甲做出行政惩处,由于,污染事故 发生地是在乙市,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 环境保护实行统一 监督管理权,因此乙市环境保护局对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