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工作考核办法_规章制度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完善我院的信息考评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切实提高我院信息质量,准确及时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帮助,服务审判工作,根据院《岗位目标及考核实施办法》,经讨论,对我院 20 年制定的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作如下调整和改进
一、信息报送要求报送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
重大紧急情况应于事发当日上报,不得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
二、全年工作指标及记分办法1、每位干警(指在编干警)年提供信息 2 条,以院《审判动态》或《工作简报》采纳为准,各庭室原则上根据本庭室在编干警人数按人均 2 条信息确定庭室信息总任务,个别庭室考虑信息来源 渠道有限等因素适当降低要求,具体为:刑庭8 条,民一庭 10 条,民二庭 8 条,简案庭 12 条,行政庭 6 条,立案庭 10 条,执行局18 条,监察室 4 条,法警队 4 条,审监庭 4 条,政治处 4 条,法庭 2 条,**法庭 8条,++法庭 8 条,%%法庭 6 条,##庭 6 条
2、工作简报和情况反映每 1 篇按 2 条信息计,简讯每 4 条按 1 条信息计
3、被市中院、省高院同时采纳的信息、简讯、情况反映和工作简报,累计记分
4、被市委办、市人大办、市府办、市委政法委同时采纳的信息,累计记分
5、院办公室对各庭室、各干警信息采纳情况分别进行统计,年终作为各庭室、各人考核时信息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考核办法信息工作纳入各庭室及各人的年终考核
庭室完成任务的,得基础分 30 分,完成任务的人均数超过(少于)2 条的按每条 20分的比例加(扣)分
未完成任务的 50%或报送数未达到人均 2 条的,取消庭室评先进资格
个人完成信息任务的,得基础分 50 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条加 5 分
个人未完成信息任务的,取消评先进资格;庭室未完成任务的,庭室主要负责人取消个人评先进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