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 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章 交易限额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 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的 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合 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 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二十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开仓数量不得 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对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 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实行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暂停开仓交易等措 施。 第三十六八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 (一)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1.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 需 强 行 平 仓 头 寸 由 交 易 所 确 定 。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 2.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既有投机持仓超仓也有保值持仓超仓,则按先投机持仓后保值持仓的顺序强行平仓。 …… 3. 属第三十五七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五七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四十一三条 除第三十五七条第(三)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 2 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本办法第三十五七条第(三)项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相应的会员或客户承担,盈利计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会员或客户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平仓盈亏有关规定计算。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 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