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 N CIT R AL Mo de l L aw o n I n t e r n a t i o n al me r ci a l A r bi tra ti o 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 85 年 6 月 21 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 年 12 月 1 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得决议,其宗旨就是协调与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得法律。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得愿望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得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得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 36 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 条);第三章,仲裁庭得组成(第 10—15 条);第四章,仲裁庭得管辖权(第 16-17 条);第五章,仲裁程序得进行(第1 8—27 条);第六章,裁决得作出与程序得终止(第 28-33 条);第七章,对裁决得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得承认与执行(第 35—36 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得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得解释,同时对什么就是该法所称得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关于“商事” 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就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得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得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得关系所产生得争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得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她形式得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得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得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得推动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得进展,各国关于仲裁得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得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根据示范法得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得仲裁立法。如美国得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得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中国19 94 年得《仲裁法》在起草过程中也参考了该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 98 5年6月 2 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 年 12 月 1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得决议。2 006 年 7 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