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机动车辆的使用管理,合理有效地调度和使用车辆,在适度控制费用的前提 下,使有限的动力发挥更大的效能,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 车辆管理第一条本公司的公务机动车辆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调度与管理。第二条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建立车辆档案,车辆的所有证件及保险资料统一交由综合管理部 保管,实行档案管理。第三条 行政车辆与货运车辆的购置申报、采购、证照办理、购置保险、年审以及维修、调 度等管理工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第四条 公务车辆由专职司机负责驾驶、清洁、保养、维护,以确保行车平安。第二章 车辆使用第五条 车辆的使用,根据重点保证公司领导与重要事项的原则,先主后次、先急后缓、先 外后内的原则合理调度使用。第六条 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行政用车,其使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员工〔3 人以上 同行至目的地〕、总经理的公务用车;外事谈判及接待用车;申办有关重要手续,报送重要 文件、档案、票证及提送大额公款现金用车;公司员工急症须送医院等特别用车以及其它确 有必要的公务用车。一般事宜的不予以派车。第三章 审批程序第七条 行政用车由用车部门根据公务性质,外出地点等情况,提前一天向综合管理部提出 申请,临时用车不予保证。行车目的地超出市区范围的或超过一个工作日需在外过夜用车者, 必须报综合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安排用车。第八条 用车部门或用车人根据用车事由、时间、路线等内容填写<派车单〉,经本部门经理 签字后,交由综合管理部主任审批,综合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调度车辆。<派车单〉一式两联, 综合管理部“存根联,司机保管第二联“用车联。第九条不同部门外出如遇同一时间、同一方向的应尽量同车往返。第十条用车途中用车人确需变更时间、地点应及时电告综合管理部,经综合管理部主任同 意后,在<派车单〉上批注备案。第十一条 用车人在市区内出席会议或办事,需停留 1 小时以上的,车辆应返回公司,一般 不再派车接送。第十二条 手续不全,用车人强行用车,或司机在未见<派车单〉的情况下,擅自出车的,除 用车人和司机各承当 50 元和 1 元的经济费用外,同时由用车人补交车辆使用费〔按每公 里 1 元计〕。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出行,也需填写<派车单>,报生产部审批派车。第十四条 送货一般须提前一天申请用车,在申请用车时间之前必须提前在收货地点备好货 品,因备货不及时,超出申请用车时间 2 小时仍无法出车的,生产部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