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报价系统挂牌业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挂牌业务,明确报价系统业务相关各方职责,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推举企业在报价系统挂牌由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举机构(以下简称“报价系统推举机构”)负责,并对其推举的企业进行督导
第三条 企业拟进入本中心报价系统挂牌的,须聘请报价系统推举机构为其在报价系统上挂牌的推举机构,原则上企业与推举机构应签订不少于 3 年服务期的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服务协议,由其对企业进行特定范围内的专项调查
第四条 在必要时,企业可聘请资质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 根据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规则和指引的要求,拟挂牌企业应提交挂牌所必需的材料,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为提高挂牌备案材料的质量,防范报价系统业务风险,本中心可指派相关人员参加企业在挂牌工作中进行指导、调查、复核
第七条 在报价系统企业挂牌业务活动中,所涉及的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其猎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挂牌条件 第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报价系统挂牌: (一) 无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 无满足企业正常运作的人员; (三) 企业被国家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严重处罚; (五) 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属的或违反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 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备案文件报送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