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 1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 号公布 自 199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发 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进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讨论,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舞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纳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