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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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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1995 年 5 月 15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经过, 9 月 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 1 月 30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 3 月 22 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 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 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 AC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进展的方针、政策,讨论制订合作经济的进展战略和进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进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它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推动和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进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动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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