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
信用卡具有通存通兑现金、购物消费结算、异地大额购货转帐、自动存取现金及消费信贷等功能
第三条 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 用 卡第四条 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统称“建设银行龙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国内发行和使用
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
第五条 建设银行龙卡分别印有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标志,均按国际标准由总行统一监制
建设银行龙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发卡分支行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和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和防伪标志以及信用卡的特别说明
信用卡背面有磁条、签名栏和发卡行简要说明
彩色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彩色照片,在签名栏下印有持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六条 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由 16 位数字组成
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等,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七条 建设银行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公司卡和个人卡,均包括彩色照片卡
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行
个人可办理一张主卡,两张附属卡,附属卡的支付款项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办理单位须承担指定持卡人的全部经济责任;个人和单位均只能办理一张金卡
第八条 建设银行龙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凭彩照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