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特约讨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理论讨论,调动行业内外的讨论力量,集中行业的讨论资源,提高行业的讨论能力和水平。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建立特约讨论员队伍,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约讨论员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科研院校、资产评估机构等,实行申请和邀请两种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成为特约高级讨论员。第三条 特约讨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愿加入中评协特约讨论员队伍的意愿,同意参加行业讨论活动; (二)在资产评估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三)近五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 5 篇以上,或出版过评估相关领域专业著作,或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中评协讨论课题,并通过相应验收;(四)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特约高级讨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应当在社会、经济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第四条 特约讨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优先参加中评协组织的有关专业课题和学术讨论及其他行业讨论活动;(二)优先享用中评协内部讨论资料及讨论成果;(三)优先推举论文和讨论成果在行业期刊杂志及行业讨论报告中发表;(四)根据讨论需要优先向行业协会推举相关专家;(五)对行业讨论工作的批判建议和监督权;(六)中评协特约讨论员的任期内冠名权。特约高级讨论员除具有上述第(一)至(五)项权利外,还可以优先参加资产评估行业的重要国际会议及重大活动,享受特别津贴,并具有中评协特约高级讨论员的任期内冠名权。 第五条 特约讨论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行业讨论活动,积极谏言献策; (二)维护资产评估行业的专业形象和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接专业课题讨论及专家论证工作;(四)维护中评协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其所承担的中评协讨论课题或项目的相关成果;未经授权,个人不得以中评协名义开展讨论活动;(五)每年向中评协提供两篇以上(含两篇)学术论文,或参加一个以上(含一个)专业项目的讨论。特约高级讨论员除应当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的重大会议或活动;发挥相关资源优势,扩大行业社会影响力。第六条 特约讨论员实行申请或邀请方式。实行申请方式的,须向中评协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经中评协专家组评审通过;实行邀请方式的,由中评协秘书处提名,经中评协专家组讨论通过。特约讨论员由中评协颁发聘书,聘期两年。特约高级讨论员由中评协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