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副井提升系统检测、修理工安全操作章程一、适用范围第 1 条 本规程适用于从事立井井筒中装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的工种。立井使用的提升钢丝绳、平衡、井筒尾绳、防撞绳、罐笼防坠器动绳、缓冲绳,井架、天轮、摇台、阻车器、尾绳装置等检查工。 二、上岗条件第 2 条 经过技术培训考试合格之后,方能进行井筒维修作业。第 3 条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一定的机械维修、高空作业、起重等基础知识,能独立工作。第 4 条 熟知所维修的各种井筒装备设施的结构、性能、技术特征与安装、检测、修理、质量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了解井筒淋水、井壁情况的变化情况。第 5 条 熟知井筒作业的各种联络信号。第 6 条 熟知《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钢丝绳的有关规定,了解并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能独立工作。第 7 条 无阻碍本职工作的病症。 三、安全章程规定第 8 条 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第 9 条 钢丝绳检查工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分工明确,对主要提升和运输设备的钢丝绳应当由专人负责检查。第 10 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总断面积之比,达不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1、升降人员或物料用的钢丝绳为 5%。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器)的钢丝绳为 10%。第 11 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 10%。2、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 50%。第 12 条 钢丝绳在运转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变形。2、钢丝绳产生捻距内断丝面积与总面积之比超过上述规定时。3、钢丝绳标称直径减小量超过上述规定时。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 0.5%以上。5、钢丝绳在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时。第 13 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进行更换。 第 14 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 2 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 4 年,假如钢丝绳的钢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