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争取资金政策考核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县上下多渠道、多层次争取中央、省、市资金与政策的积极性,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各乡镇、县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资金政策范围是中央、省、市下达我县的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的无偿的政策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配套资金和机动性专项资金,以及非普遍性优惠政策。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为成员的争取资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全县向上争取资金政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负责协调、统计、考核等日常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向上争取资金与政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争取资金政策工作负总责.争取资金政策工作列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第六条 同一项目资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争取完成的,由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后分别计算,不得重复申报。第七条奖励标准.(一)对中央、省、市下达的无偿资金,根据实际到位数并参照前 3 年平均数和全市平均水平确定基数,基数内不计奖,以超基数部分计算考核.一次性拨付的机动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到位数并参照全市平均水平确定基数考核。(二)各单位争取的实际到位资金超基数部分按以下办法分段奖励:1、5 万元以下的,给予争取资金总额 5%的奖励;2、5 以上 50 万元下的,超出 5 万元以上部分给予 4%奖励;3、50 万元以上的,1 亿元以下的,超出 50 万元部分给予 3%奖励;4、1 亿元以上,超出 1 亿元按 2%奖励。(三)对争取到本办法未明确的上级资金,经领导小组讨论后,采纳“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奖励。第八条 对争取的上级优惠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其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综合评估后根据“一事一议”的方式单独给予奖励。第九条 县政府对当年全县争取资金工作成绩突出的前 5 家单位进行表彰。排名按各单位争取资金情况给予打分确定。分数由基数分、增幅分和附加分构成。争取资金达到当年基数以上的得满分 60 分,否则不得分;增幅分=40 分 x 增幅百分数;附加分=超额争取资金数(万元)勺得分前・5 名的单位,县政府授予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对第一名奖励 6 万、第二名奖励 4 万、第三名奖励 3 万元、第四名奖励 2 万元、第五名奖励 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