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请方): 住址: 负责人: 乙方(受聘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聘用期满,双方未订立新合同前,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地点 甲方聘请乙方从事律师工作,工作地点:南宁市园湖南路 16 号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根据律师业务工作特点,乙方实行不定时、不定期工作制度,并根据国家规定享受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酬劳 双方约定,乙方劳动酬劳实行承包制,具体办法如下: 1、甲方分配给乙方办理的案件(含法律顾问),按已结案业务收入的 45%提取给乙方作为酬劳; 2、除甲方分配之外的乙方办理的案件,均按 65%提取给乙方作为酬劳
乙方所得酬劳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可以代扣代缴
乙方因办理业务被投诉的,甲方有权暂不发放该案酬金并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乙方要求实行其他承包形式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所需费用从乙方承包所得酬劳中扣除; 2、乙方因其他原因要求自行缴纳劳动保险的,应在每年审前向甲方提供缴纳劳动保险的书面依据;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其他均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乙方应按司法部及自治区司法厅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承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