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为设备资产)盘点工作,掌握学校设备资产状况,保证设备资产账物相符,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法律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设备资产盘点,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设备资产进行年度清点,厘清本单位设备资产账物相符状况。离任审计等工作中要求对相关设备资产进行盘点的,参照本细则执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设备资产盘点遵从“依账核物、依物核账、账物相符、不符整改”的原则,实行各单位自查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学校于每年 12 月 15 日至 31 日开展设备资产盘点工作,盘点范围为校内各单位所属、使用和管理的全部设备资产(含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的设备),基准日为当年 12 月 31 日。第五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发布设备资产盘点工作通知,明确盘点要求,通过学校设备管理系统向各单位下达盘点任务。第六条 各单位须根据盘点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本单位设备资产盘点工作。设备领用人依据学校设备管理系统对名下设备清单依账核物、依物核账,逐台盘点核实。重点核实设备实际状况与设备管理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一致、设备领用人是否为在编在册职工,以及资产标签是否完好等。当实际资产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在学校设备管理系统中办理变更手续,确保账物相符。第 七 条 盘 点 结 果 分 为 “ 无 盈 亏 ( 账 物 相 符 ) ” 、 “ 盘 盈 ( 有 物 无账)”、“盘亏(有账无物)”三类,单位须根据盘点结果形成单位设备资产年度盘点报告。若有账物不符的,须查明原因并制定整改方案,形成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设备报表。上述材料经单位领导审核后,须于次年 1 月 6 日前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第八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全校各单位设备资产盘点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形成学校设备资产年度盘点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报废且达到报废条件的设备,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清理并妥为集中存放,尽快办理报废手续。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限时完成整改。对不仔细履行设备资产管理职责,或发生设备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