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101 号一一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
把好项目的入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
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
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
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
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
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