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补充规定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进一步法律规范安全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程序,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XX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办法》制定本规定。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1. 3 职责公司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或各单位安委会负责审批本单位负责的安全事故处理意见。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组织对本办法制修订。1.4 管理原则事故上报原则:及时上报,严禁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事故调查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事故处理原则:根据“四不放过”原则处理。1. 5 术语解释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工伤、职业病致残事故《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6》。重伤和轻伤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迟报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漏报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谎报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瞒报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2 事故分级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为进一步实现事故分级管控,将公司将一般事故分为 A、B、C 级:级事故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包含 10 万元)的安全事故。级事故经济损失 2-10 万元(包含 2 万元)的安全事故。2.4.3 C 级事故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