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保险单持有者、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 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成为保险单持有人及被保险公司,其 在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 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 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 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未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 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第三条公司补偿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 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 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而 造成损失的,对于该损失经被保险公司补偿的部分,保险人 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公司赔偿。第四条诉讼或仲裁费用补偿自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被 保险人因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务存 在过错行为,在保险期间内或者在发现期内首次遭受索赔,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因此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参加诉讼 或仲裁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或 被保险公司赔偿抗辩费用。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一旦无 权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得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或公司 补偿的赔偿,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不同的约定外,必须返还保 险人所支付的抗辩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因被保险人的下列任何行为导致索赔所造成 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违反被保险公司的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二)不诚实、欺诈或犯罪;(三)贪污、侵占、贿赂或以其他手段非法谋取个人利 益或个人优势;(四)提供担保、承诺代为履行债务或表示赠与;(五)从事非法经营或为自家买卖被保险公司的有价证 券;(六)抄袭、窃取、泄漏、未经合法授权使用他人商业 秘密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第六条 因以下任何情形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一)被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任何被保险人无权获 得的酬劳;(二)本保险单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在任何保险项下 已经知道或已经通知任何保险人的由于被保险人过错行为遭受的索赔;(三)本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未决诉讼持续日之前发生 的,已经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提起的未决诉讼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