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与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医院管理,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转,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质量,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结合医院实际,经医院讨论,现制订考勤制度如下:第一章考勤规定第一条全院职工实行集体考核和部门考核相结合,人工考核与院内一卡通考核相结合,考核按医院作息制度执行
第二条 以部门、科室和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和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每天对职工出勤情况要如实登记,并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人事部,月底报下月排班表
第三条各考勤单位报考勤表时,对各类请假人员要附请假审批表或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对待
第四条 考勤员应仔细做好考勤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应理解、尊重考勤员的劳动,并主动协助考勤员做好考勤工作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考勤员的正常考勤工作,更不得打击报复考勤员,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固定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人事部会同办公室、医院总值班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查岗,并将职工的每月出勤情况年终存入个人考核档案
第六条迟到、早退、旷工(一)职工迟到、早退按单位制度处理:每迟到、早退30 分钟以内的,扣罚 50 元
超过 30 分钟时按一小时计算,扣罚 1元,超过 1 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 4 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二)旷工是指未按规定执行请假手续,并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班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半天扣发日岗资总额及出勤奖,旷工 1 日扣发岗资的 30%和薪级工资、出勤奖,旷工 2日扣发岗资的 50%和薪级工资、出勤奖,一月内连续旷工 3 天或累计旷工超过 5 日(含 5 日)者给予待岗察看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请销假规定第七条请假程序、批准权限(一)请假分为探亲假、公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