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长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保证全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一、岗位职责(一)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第 1 条矿长必须履行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第 2 条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依法办理矿井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根据“一井一制”原则管理矿井建设项目,并督促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第 3 条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负责根据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第 4 条 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第 5 条组织制定和审定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第 6 条组织制定矿井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第 7 条组织制定和审定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第 8 条组织制定和审定符合矿井实际情况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四)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第 9 条配备分管生产、机电、安全(安全总监)的分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任职条件符合规定。(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结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第 10 条按规定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 3 名。第 11 条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并配齐安全技术人员,领导和支持总工程师行使安全生产技术决策、指挥等职权。(六)定期讨论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第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