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承压罐车的安全监管危险化学品承压类运输罐车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常见的承压类罐车有铁路罐车、低温绝热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一、危化品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内容承压类罐车的安全监管环节,主要包括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及维修、改造等方面。设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25 年8 月 14 日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规则》)规定,对申请从事各类承压罐车设计的单位,应当满足《设计许可规则》中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要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申请单位约请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具备相应压力容器设计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设计许可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总局按程序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压力容器)。制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及 2025 年 7 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规定,对申请从事各类承压罐车制造的单位,应当满足上述 2 个法律规范中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要求,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后,由申请单位约请总局委托的具备相应压力容器制造评审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制造许可评审。对评审合格的企业,总局按程序审批,并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2025 年 7 月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用前或者投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全部核发“移动式压力容器 IC 卡”。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目前,各类汽车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和罐式集装箱)使用登记率在 95%以上,铁路罐车使用登记率已达 100%。定期检验根据国家质检总局 2025 年 6 月 23 日公布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规定,对在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称罐车)应当实施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验,根据罐车种类的不同,其全面检验周期见表 1;耐压试验,每 2 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应当进行 1 次耐压试验。由于结构或介质原因,不允许残留试验液体的罐车(如液氯、硫化氢等),一般可采纳气压试验。在用深冷罐车(即低温绝热结构)不进行耐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