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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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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确保发电厂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转,逐步统一和建立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转规则(试行)》和《发电厂并网运转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省(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联网)运转的电厂。并入地(市)级及以下电网运转的电厂参考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核电和风力电厂。核电和风力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 168 小时或 72+24 小时满负荷试运转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转的发电厂,每五年应当进行 1 次并网安全性评价。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城市监管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厂并网运转安全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七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按电厂调度隶属关系,依据管理分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进行,其方式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直接组织,也可以将安全评价的工作委托给经过资质审查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电力监管机构监督,并对全部工作负责。专家组成员应包含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相关人员或指定专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应该积极支持和配合。第八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保证查评质量,电力监管机构应组织符合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专家组,将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选入专家库。第九条 专家采纳推举方式产生,聘期三年,一般实行一事一聘的动态管理。电力监管机构每 3 年对专家进行 1 次全面审核,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第十条 入选专家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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