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发电厂顺利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安全入网,逐步建立并网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网运转规则》、《发电厂并网运转管理规定》、《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以 35KV 电压等级并网发电厂的发电厂依据其同电网联系程度确定(见附件 1)
(二)以 110KV 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及地方电网运转的发电厂(见附件 2)
(三)110KV 及以上的入网用户变电站(见附件 3)
(四) 以 220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并入湖南电网的电厂按《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 4)
第四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转结束后 60 日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长沙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沙电监办)负责领导开展省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厂并网和用户变电站入网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长沙电监办供电监管处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省电力行业协会参加组织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的安全性评价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长沙电监办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采纳推举方式产生,聘期 3 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