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防止招投标活动中 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贯彻诚信原则,逐步完善失信惩戒 和诚信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 办 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参加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行的施工单 位均应 遵守本办法。勘察设计、监理及材料、设备采购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投标活动)实行信用 记录制度,是省交通厅对施工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诚信行为进 行动态记录,并定期进行综合评价。第四条信用记录由省交通厅建立并实施,同时进行监督和管理,省交通基 本 建设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厅直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 参加进行。第二章信用记录的建立和更新第五条施工单位参加招投标活动时,须在省交通厅建立的信用记录(书面 材 料,条件成熟后实现网上申报)中进行记录。施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发生变化 时,应当及时更新。根据国家规定须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施工单位的营业 执 照、从业资质证书、年度财务审计数据和相关证书等),应当在规定年检和变更后 一个月内进行更新。省交通厅在投标人填报或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主要证明材 料原件(需验证原件的主要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1)进行查验,经查验与原件相符 的信息将在信息记录中予以确认。第六条 信用记录(施工单位)包括的如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含投入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情况;受处罚或受通报的不良行为情况(包 括不按合同履行义务,违反廉政合同,发生重大或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弄 虚作假、串通、违规分包和转包等违规违法行为,行贿等)的记录;(三)已完工和在建项目履约考核记录等。第七条 市(州)和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区域内从事公路建设 项目的施工单位作出的奖励决定,处罚或通报决定,以及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 录,应当及时报送省交通厅。第八条省交通厅根据收集和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对施工单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