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吉林省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服务细则第一章适用范围1
1 本细则适用于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 务”经营范围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2 本细则对提供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经营 企业的服务予以指导
3 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储存配送服务经营企业应当符合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并接受《吉林省医疗器 械第三方物流服务监管工作指南(试行)》和本细则指导
第二章特别要求2
企业配备与所提供贮存、配送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物流、计算机专 业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维护保养人员
此类人员总数不少于 2 人
企业从事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工作人员经过贮存、配送服 务工作流程、设备设施使用和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使用等企业内部培训, 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从事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的工作人员着装符合劳动防护 有关要求
2 仓储条件2
1 医疗器械库房相对独立,与药品等非医疗器械产品区分存放
2 具有与贮存医疗器械要求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 备
如托盘货位不少于 5 个;(0C〜30C)常温库不少于 15 平方米;(2C〜8C)冷藏库不小于 1 立方米;(-15C〜-25C) 冷冻库不小于 50 立方米
(注:除常温库外,其他对温度有特别 要求的库房,如经营品种中有相应贮存要求,应满足此条件,如 经营品种中无相应贮存要求,可不设置);对各类库房的面积(体 积)要求,各地可视实际情况,在±10%的范围内幅动
3 具有货物信息自动识别设备
医疗器械入库、出库、 分拣、检查、盘存、出库复核等环节使用电子识别系统管理(对 于植入类医疗器械能识别和记录产品序列号),可以采纳包括但不 限于条码和射频识别设备实现对医疗器械贮存、配送环节的全 程追溯
4 具有货架系统
包括托盘货架、隔板货架及其他货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