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_第1页
1/31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_第2页
2/31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_第3页
3/31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三章 设 立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五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办学、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技工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进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四)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五)负责省属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审批设立民办培训学校,并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筹设的指导工作。 (二)负责民办培训学校项目变更的审批工作,核发、变更办学许可证。 (三)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开展教学管理评估工作,对学校诚信办学等工作进行指导。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和收费公示等备案工作。 (五)负责民办培训学校综合情况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培训学校的权限分工。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冠“吉林”、“吉林省”字样的单位申请举办各等级职业...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