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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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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以下简称“质量安全县”,包含县级建制的区、市、团场)创建、申报、考评、命名等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质量安全县创建,重点突出责任落实、全程监管、能力提升、社会共治,探究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引导和带动地方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第三条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实行县创建、省考评、部公布征询意见并命名的方式进行。活动初期,设置两年试点期,并认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第四条农业部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的规划安排、标准法律规范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质量安全县的考核评价、择优推举、日常监管等工作。省级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由农业厅(局、委)牵头,联合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县级政府负责质量安全县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 创建与申报第五条有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围绕创建目标要求,组织自主创建活动。县级政府是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创建内容主要包括:(一)《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二)县域内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达到 98%以上,禁用药物和违法添加物质的监测合格率达到 100%。(三)群众对县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满意度达到 70%以上。第六条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要求的,县级政府可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书面申请;(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三)自评报告。申请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第七条考核评价依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开展,主要包括工作考核、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群众满意度测评三个方面,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一)工作考核实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综合测评。(二)质量安全水平监测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范围应包括县域内的主要农产品、影响质量安全的重要参数,监测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科学性。(三)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较高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应包括产地环境监控、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专项整治、监管工作、科普宣传、投诉举报受理、突发问题处置和质量安全情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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