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报废车辆回收监管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管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汽车更新报废回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我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报废范围如下: 1、轻、微型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 30 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累计行驶 40 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轿车累计行驶 50 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 45 万公里的; 2、轻、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及各类出租车汽车和使用 8 年,其它车辆使用 10 年,9 座以下的非营运载汽车使用 15 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 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纳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二、车主办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手续的程序: 1、到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报废办领取《省机动报废更新技术鉴定,回收、优惠凭证》,即“回收证明”,填写后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到市交巡警支队签署意见
2 将报废机动车送交市金属回收有取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中心,经拆解决中心验收核对发动机与车架号码无误后填开回收入库单
3、凭回收入库单和加盖印章的“回收证明”到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机动车报废办办理报废手续
4、将“回收证明”、“入库单”和行驶证、车号牌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科办理销户手续,缴销行驶证,车号牌
5、凭交警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