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管理考核办法市市容园林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管理工作,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 建设漂亮天津的新要求、人民群众对改善环境的新期待,全面提升市容环 境、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的外在形象和内在品质,增强城市管理考核的针 对性和有效性,增强"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效能,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 定》(2025 年市人民政府令第 2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 部门。第三条城市管理考核紧紧围绕建设漂亮天津和全国最干净城市的目 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每寸土地有人管、每件设施都管 好、每个细节管到位的要求,努力实现美化、绿化、净化、亮化、细化, 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为人民群众制造更加 舒适的生活环境。第二章城市管理考核监督第四条 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实施意见和属地管理原则,城市 管理考核范围包括: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 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第五条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管理 考核办公室。市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组 织指导各区县及市级职能部门实施考核;各区县城市管理考核办公室负责 对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逐级进行考核。第六条 城市管理考核对象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容园林委、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港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建设 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工商局、市路灯管理处等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驻区单位、部队、院校等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考 核监督。第七条城市管理考核内容包括:(一)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市容市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 环境卫生、城市照明、道路桥梁、综合执法、网格化责任落实、数字化监 督指挥、建设施工、社区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 织领导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的城市管理其他事项等方面的维护、监督 管理。(二)市市容园林部门:城市市容市貌、城市照明、市级公园、垃圾 转运和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三)市公安部门:道路交通秩序、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和设备设施维 护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养犬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 督管理。(四)市民政部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 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