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承担风险在"好意同乘"中得运用 作者: 戴大喜 发布时间: 20251102 15:41:12 【论文提要】 好意同乘现象随着机动车数量得增多而增多,发生好意同乘者损害得事故亦随之增多。我国法律没有好意同乘得规定,多数法院处理好意同乘时坚持由运行人赔偿同乘者损失得同时适当减轻运行人得责任,我国多数学者也持上述观点。自愿承担风险就是欧美国家得一项法律原则,广泛应用于体育活动中。也有学者认为好意同乘属于自愿承担风险,但我国多数学者持否定意见。关于好意同乘适用法律得问题,参照无偿合同中义务人得责任限于重大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中,行为人没有过失而免责得规定;自愿承担风险应当成为好意同乘得基本原则。驾驶员仅为一般过失时不承担责任,存在重大过失时仍应当对同乘者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同乘者有无过失适用过失相抵。 【关键词】 自愿承担风险 好意同乘 运行人 过失 责任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得迅速增加,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为人们得生活带来便利得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得社会问题,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社会主要得灾害之一。好意同乘随之增多,好意同乘者受伤事故也时有发生,并频频诉之于法院。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好意同乘得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好意同乘时莫衷一就是。好意同乘作为新时期出现得社会现象已大量存在,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实践中期待解决得问题。讨论好意同乘,应当根据法律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得文化传统,参考国外得立法,特别就是自愿承担风险原则。本文就好意同乘问题谈谈自己得瞧法,作抛砖引玉之用。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得行为,也就就是我们通常说得搭便车、搭顺风车。这里得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合称为车辆运行人,简称运行人。 好意同乘具备以下特征:1、好意同乘得双方就是机动车运行人与乘车人;2、运行人、搭乘人各为自己得目得;3、顺路搭车;4、无偿搭乘;5、经运行人同意,包括邀请与允诺。 一、好意同乘得认定 好意同乘得认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困难,只要具备好意同乘得特征可以认定好意同乘关系及运行人与同乘人。但就是,在一些特别情况下,好意同乘得认定也有一定难度。就目得而言,运行人有自己得目得,搭乘人也有自己得目得,在好意同乘中,两者得目得就是不同得。但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广泛存在为了相同目得而同乘得关系,即目得得合并,如双方结伴旅游、履行共同事务等。其次,就是否支付费用也影响好意同乘得成立。再次,运行人应搭乘人得要求专程无偿运送搭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