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法律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老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育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育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 考 核第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育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实行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常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 50%以上的课程实行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 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第九条 大学英语第二学期参加高等学校应用能力 A、B 级考试,第三学期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