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讲座下《安全生产法》与同一层级相关法的关系如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同一层级的法律法律规范有普通法与 特别法之分,这两类法律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各有侧 重。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 共性问题的法律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别性、 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别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 存在的特别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 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 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 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 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 民用航空安全领域存在的特别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 规定的,则应适用有关特别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 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注意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这一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谁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法》使用了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用 语,这是在各种情况下都能适用的高度概括性的表述。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 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 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 动,如厂长、经理等。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 责人。譬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 策的,那么董事长就是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 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 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 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 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 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 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 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 时,将由其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