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制度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2、生产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展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3、安全指挥中心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根据隐患治理情况,做出是否摘牌决定4、重大事故隐患实施三挂牌,即对隐患部门、部门领导和监管部门挂牌5、公司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法律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实行各种检查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告安全指挥中心,以便及时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监督6、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施分级管理,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实行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指挥中心挂牌督办7、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
安全指挥中心设立相关台账,对各部门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
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8、安全指挥中心对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监督9、生产部门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根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根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部门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10、生产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